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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行初字第0117号

贾循会、张乃怀与滨海县滨淮镇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循会,张乃怀,滨海县滨淮镇人民政府,梁伟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滨行初字第0117号原告贾循会,居民。原告张乃怀,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小平,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滨海县滨淮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滨海县滨淮镇。法定代表人王永兵,镇长。委托代理人颜庭广,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沈振华,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梁伟春,居民。委托代理人周亚红,农民。是梁伟春房屋的受让人。委托代理人王辉,农民,滨海县八滩镇红卫街167号。与周亚红关系。

原告贾循会、张乃怀诉被告滨海县滨淮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梁伟春建设工程许可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贾循会、张乃怀因漏立第三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循会、张乃怀撤回对被告滨海县滨淮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梁伟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兆黎

审 判 员  李 吉

人民陪审员  孙昌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