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刑初6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冠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7日19时许,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许安路,被告人徐某甲嫂子杨艳芹与徐二相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徐某甲至现场与徐二相朋友徐某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徐某甲对徐某乙进行殴打,致使徐某乙鼻骨骨折,腰椎L2、L3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徐某乙达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徐某乙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受伤照片、病历资料、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徐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茆 翔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荔雯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