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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983号

郝于民与康智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于民,康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983号申请执行人郝于民。被执行人康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155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郝于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康智辉已返还申请执行人郝于民全部租赁物,租金一节被执行人康智辉经点对点查询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098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