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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2805号

苏杭与沈琦、张百群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苏杭,沈琦,张百群,陈玲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805号

原告:苏杭。

被告:沈琦。

被告:张百群。

被告:陈玲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杭与被告沈琦、张百群、陈玲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杭负担。

审判员  傅红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水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