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805号
原告:苏杭。
被告:沈琦。
被告:张百群。
被告:陈玲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杭与被告沈琦、张百群、陈玲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杭负担。
审判员 傅红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水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