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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37号

王得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37号罪犯王得勇,男,1978年3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得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王得勇等三人退出赃款人民币15253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28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2月至2015年11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1.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得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淑  萍

审 判 员 张  金  生

代理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