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地区机动车辆交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博生。被执行人庞业有。申请执行人玉林地区机动车辆交易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庞业有购销汽车货款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玉区法经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业有已支付全部货款给申请执行人玉林地区机动车辆交易总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玉区法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伟林
审判员 宁福松
审判员 钟 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滕红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