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491-1号申请执行人吴俊广,居民。被执行人明月华,居民。被执行人张吉红(宏),居民。申请执行人吴俊广与被执行人明月华、张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俊广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法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轿车,暂时不便处置,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吴俊广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轿车,亦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
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2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爱华
审 判 员 耿晔照
代理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笛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