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72号原告蔡跃英,女,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被告天津乾友竹荪贸易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四川宜宾市林海竹荪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跃英诉被告天津乾友竹荪贸易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四川宜宾市林海竹荪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跃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跃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跃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跃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浪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