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0596号
原告:毛玉强。
被告:何俊杰。
被告:张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玉强与被告何俊杰、张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王湘湘
毛玉强与何俊杰、张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0596号
原告:毛玉强。
被告:何俊杰。
被告:张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玉强与被告何俊杰、张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王湘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