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6刑初11号公诉机关灵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7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付某某。2014年12月2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起,被告人李某某(某某县某某村生产队)联系被告人付某某(该村第一生产队队长)等人,组织该村第一、第二生产队村民,以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石门采区的生产影响该村农田耕种、村民饮水等问题为由,在石门采区进出的唯一道路上设卡拦截该矿生产车辆,致使该矿正常的生产无法进行,直至2014年12月19日,造成石门采区累计停产29天。经灵寿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自2014年11月21日至12月19日停产29天的损失价格为235248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宣读了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起,被告人李某某(某某县某某村生产队)联系被告人付某某(该村第一生产队队长)等人,组织该村第一、第二生产队村民,以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石门采区的生产影响该村农田耕种、村民饮水等问题为由,在石门采区进出的唯一道路上设卡拦截该矿生产车辆,致使该矿正常的生产无法进行,直至2014年12月19日,造成石门采区累计停产29天。经灵寿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自2014年11月21日至12月19日停产29天的损失价格为235248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调查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因为石门金矿开采影响了村民耕种,吃水,镇上和矿上出面协商过,没有协商成。2014年11月21日前一两天,具体是在我家还是在我兄弟李某甲家我忘了,由我们一队、二队原来的十一名村民代表开会,推选了付三忙、付军民、李某乙、付某辛四名村民代表。设卡拦截石湖金矿车辆这事我们在选村民代表的时候,大家好七嘴八舌的谈论了一下,定的是由一队、二队村民设卡拦截石湖金矿过往的车辆。卡点是从2014年11月22日开始的,一直到今天。因为我腿脚不方便,大家让我多惦记着拦石湖金矿车辆这件事。一队上是由付某某安排人,二队上是我安排人负责看道。看道口的第一天,我们花了二百六十多块钱,搭了一个帐篷看道口用,搭帐篷用的木头还有取暖用的铁炉子都是我出的,李某乙提供了些煤,让看道口的村民取暖用。设卡给石湖金矿带来的影响我清楚,石门矿区进出就我们村这一条道路,我们拦截了石门矿区运矿石和运送爆炸物品的车辆,石门矿区就停产了,送炸药的车每天都来,一般都是一天来一回,我们都拦了。对石湖金矿停产期间的损失价格鉴定意见我没有异议。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因为吃水问题,村委会通过镇上和石湖矿区说这个事,石湖矿上一直不跟我们见面,也一直没有答复。期间,村民自发性的在那里堵上道,不让马蜂沟采区的拉矿的货车和炸药车通行,后来,二队的队长李某某给我打了电话说要在某学校后面黑石嘴堵道的事,说每天要在道口搁两个人看道口,不让石湖矿区的作业车通行,我也认同这个事,就安排我们队上的村民去干这个事。卡点大概是从一个月前开始的,一直到12月18号。白天和晚上不断人,拦着石门金矿拉矿的车和拉炸药的车不许通行。看着卡点的人是一队和二队的人,按家户接水管接头算数,只要是有水管接头的家户,每户一个人轮流去看,每天轮到谁家我或者付某丙就通知谁家。3、证人付某甲的证言:2014年9月18日石门村村民李某某拦住了石湖公司的运矿车辆,不让其从石门采区到石湖矿部运矿,当天我和我们公司的张某某总经理与李某某的兄弟李某乙、李某丙协商运矿道路及运矿权争议问题。当天我们双方没有解决问题。通过协商允许19-21日三天运矿。后来我又找到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协商解决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从10月29日至今,李某某等人一直不让我公司运矿。现场矿仓已满,无法生产。主要是石门村村民李某某进行阻拦,他开着一辆蓝色两厢轿车,车就停在李某丙家附近的道路上。10月16日开始石门村开始挖水管,土堆堆在道路上,李某某就把车停在附近的一个路口处,对我们公司的运矿车辆进行阻拦。李某某等人主��是拦着拉矿石的车和拉炸药的车。4、证人付某乙(二队队长)证言:现在是村里一队、二队的村民们拦着石湖金矿的车辆不让通过,主要原因是村民的饮水问题、灌溉问题、道路问题、环境问题,拉矿石路过时扬起的灰尘很大。现在主要是饮水、灌溉问题,村民们想让石湖金矿给拿出一部分钱来帮助修水管,所以拦着石湖金矿的车不让通过,主要是运矿车和炸药车。设卡拦车这事是在我们村修的水井塌了三、四天后,李某某同我打电话说的,李某某也同付某某说这事了。看道口的人二队上是李某某安排的,我没有安排过,我只负责配合大队施工,我没有去看过道口,有一次轮到我家看了,我没在家,让我母亲刘某某(音)去看了一次。5、证人付某丙(一队代表)证言:因为石湖金矿常年挖矿,导致了我们石门村里吃不上水,农田无法灌溉,拉矿的大车把村里道路压坏,拉矿的时候没有防护措施,灰尘很多,所以村民们拦着石湖金矿的车辆不让通过,目的想石湖金矿拿出一部分钱来给村里面解决水的问题。看道口的人一般都是付某某安排,他告诉我该通知谁看了,我就去通知谁,看道口是石湖金矿拉矿石的车以及送炸药的车不让过。6、证人付某丁证言:我们村一队、二队和石湖金矿闹事,我们二队队长李某某、付某乙和一队队长付某某安排我们两个队上的村民轮流出工去看道口。2014年12月17日晚上19时左右,是我和一队的付三牛两个人看的,轮到我看道口有3次了。7、证人付某戌证言:我在黑石嘴处看过一次道口,具体哪天看的记不清了,我和我们村的付民生晚上后半夜看的,我们村二队的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那看道口,我就去了,他说这是义务工,我们在黑石嘴处看道口大概��一个月左右,具体多次时间我也不知道。8、证人付某己证言:2014年12月18日早晨八点多,我们一队的队长付某某到我家叫我让我去黑石嘴处看道口,付某某告诉我后,我就到了黑石嘴处那块看道口的帐篷那,当时有二队队长李某某和二队的村民付某丁在那,我在那和付某丁看了一会,后来我回家吃饭去了,等我吃完饭到了黑石嘴处,我听说你们公安机关已经把付某丁抓走了,当时在黑石嘴处有我们一队、二队的村民大概有四五十人,有我们队的队长付某某,还有一辆石湖金矿的拉矿石的车在那停着,后来这辆车又返回去了,没有通行,当时有人把在场的人名记了一下,我不知道付某某还是付某丙记的人名,后来我就回家了。我们看道口大概看了一个月。9、证人李某乙证言:因为石湖金矿常年挖矿,导致了我们石门村里吃不上水,农田不能耕种���道路压坏,环境污染,老百姓们现在把水管挖了,没钱接水管了,所以村民们自发的拦着石湖金矿的车辆不让通过。一队和二队的村民们轮流着看守。对上述问题村委会找石湖金矿协商过,石湖金矿怎么答复的我不知道。李某某是我的哥哥,他是石门村二队队长,我是二队的村民代表。李某某等人在组织村民拦截石湖金矿的道路前,没有跟我商量过。10、证人付某庚证言:因为石湖金矿常年挖矿,导致了我们石门村里吃不上水,农田不能耕种,拉矿的大车把村里道路压坏,所以村民们自发的拦着石湖金矿的车辆不让通过,没有人组织,在一进村口的地方搭了个棚子,每天轮流看着,不让石湖金矿的车通过。拦路没有代表,挖水管有代表,代表一队上有我、付某某、付某丙,二队上李某乙、付老棒、李某某、付某乙。11、证人付某辛证���:因为石湖金矿常年挖矿,导致了我们石门村里吃不上水,农田无法灌溉,拉矿的大车把村里道路压坏,拉矿的时候没有防护措施,灰尘很多,所以村民们拦着石湖金矿的车辆不让通过。这是某某村一队、二队的老百姓们自发的,没有人组织。老百姓们在某某村一进村口的地方搭了个棚子,然后老百姓们轮着去看着,不固定人,不让石湖金矿的拉矿车和炸药车通过。12、证人杜某某(某某村村支书)证言:现在一队和二队的人们在拦着石湖金矿的车辆不让通过,一队队长是付某某、二队队长是李某某、付某乙。石湖金矿在石门村设立矿区时和村里有一个具体的合同,当时规定的是石湖金矿每一年给村里贰万元的服务费,村里负责石湖金矿在本村范围内的道路畅通。一队、二队的村民是以吃不上水,修水管为理由,还有把道路压坏了等拦着车辆不让通过,���修水管这个问题,村里已经明确过,先把水修好后,看看花了多少钱,石湖金矿再拿出一部分钱来给村里补贴,这个事村干部们,各队队长们都知道,给包队干部,村民们也都传达过。对拦路这事,村里没有正式开过会,我单独也找过李某甲、李某某,说不能堵路,但是李某某不听。13、证人丁某甲、付某癸、于某某、李某戊、杜某甲、白某某、许某某、付某子、付某丑、白某甲、付某寅、李某己、牛某某、杜某乙、付某卯、付某辰、白某乙、罗某某、杜某丙、付某巳、付某午均称:在一进村口的黑石嘴处看过道口,是队长李某某安排的,拦着石湖金矿运矿石的车和拉炸药的车不让通过。14、证人姜某某、郝某某、李某己、付某未、王某甲、王某乙、付某申、付某酉、苏某某、周某某、杜某丁、陈某某、王某丙、狄某某、白某丙均称:在一进村口的黑石嘴处看过道口,是队长付某某安排的,石湖金矿运矿石的车和拉炸药的车不让通过。15、证人付某亥(某村村主任)证言:2014年10月份左右,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家门前的道跟石湖金矿上有说,你们先别拉矿了,什么时候处理清了再拉”,于是我们就都没有再拉过矿石,后来付某甲通知我让我开始拉矿,然后我又通知了其他司机,拉了大概有六、七天矿石,李某某给我打的电话说:“和矿上的事不办了,你们就别拉矿石了,”我又通知司机们不让拉矿石了。之后又过了一段时间,大概是在11月12、3号左右,矿上又通知我们拉矿石,当时我开着车往石门矿区走的时候,到了半路上,看到了王某某的车再路上停着,我把车停到了王某某的车后面,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有人卡着道呢,过了10分钟左右,丁某某开着车也到了,把车停到了我的车后面,当时我看见在王某某的车前面不远处,路边停着一辆车,我们的车就过不去了,付某甲去协调,我们一看拉不成就都原路返回了,之后就一直再没拉过。16、证人付某壬、王某某、丁某某(拉矿司机)证言:大概在一个多月前,有人在路上拦着不让拉矿石了,之后拉过几回,但是还是拦着不让拉的时候多,最近二十来天一次也没拉过。17、鉴定意见2014年12月31日灵寿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灵价认字(2014)第14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自2014年9月13日至11月20日累计停产43天,鉴定停产损失价格为348816元;自2014年11月21日至12月19日停产29天鉴定停产损失价格为235248元。2014年12月8日灵寿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灵价认字(2014)第13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门采区因运输车被拦截停产59天的停产损失在2014年9月13日鉴定价格为478608元。18、书证(1)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情况说明2份:证明2014年10月份石湖金矿反映石门村李某某自9月份开始堵截村内道路,某某镇政府处理石门村拦截石湖金矿车辆的过程;2015年1月15日出具的证明12月18日部分参与拦截的群众被拘留后,通过教育群众,群众表示理解和支持。目前,石湖金矿石门分矿生产活动正常。(2)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某某金矿西石门坑口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摘要目录)和某某市环节保护局2012年出具的验收意见:该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坑口采矿工程建设通过验收。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2014年11月17日出具的《关于某某村村民李某某等人不让石湖公司从石门采区至石湖矿部运矿的经过》:证明协商的具体过程及拦截车辆的时间。2014年12月3日出具的造成生产影响的情况说明:自2014年9月13日起,李某某等人多次拦截车辆,致使石门采区多次停工停产,从2014年11月17日起,李某某等人设置路卡,禁止一切生产车辆通过,公司全部停工停产,导致停产59天。2014年12月27日出具的证明:自2014年9月13日至2014年11月20日因运矿车被拦截,造成累计停产43天。2015年1月15日,石门采区出具材料,证明自2014年12月18日李某某等人被带走后,目前生产一切恢复正常。李某某亲属向公司提出保障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建议给李某某等人做出宽大处理。(3)李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提交的选举四位代表的签字名单复印件四张。(4)2015年1月15日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村两委今后做好群众工作,建议宽大处理李某某等人。(5)2015年1月15日李某乙、李某丁提出的申请:希望对李某某从宽处理,保证不再做违法事情。(6)抓获证明和到案经过:证明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8日在某某村设卡拦路的现场将其抓获;2014年12月20日付某某传唤到案。(7)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同基本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19、视听资料:某金矿运输炸药车车载录像视频19段(最早日期为2014年11月23日,最晚日期为2014年12月19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组织多人在石湖金矿石门采区的必经通道上设卡拦截运矿车和运输炸药车辆,造成石门采区停产29天,造成损失235248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灵寿县人民��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石湖矿业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材料要求对李某某等人宽大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付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永芹
审判员 武建丽陪审员 张 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珍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