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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692号

张海彦与中国能建西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海彦,中国能建西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韩城项目部,宋耀奇,金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692号原告张海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雷宪法,男,汉族。被告中国能建西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名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波,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韩城项目部。负责人蒋富军,男,系该公司九分公司经理。被告宋耀奇,男,汉族。被告金洲,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张海彦与中国能建西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名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韩城项目部,宋耀奇,金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等其他转普原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樊智侠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5)韩民初字第01692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樊智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