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692号原告张海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雷宪法,男,汉族。被告中国能建西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名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波,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韩城项目部。负责人蒋富军,男,系该公司九分公司经理。被告宋耀奇,男,汉族。被告金洲,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张海彦与中国能建西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名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韩城项目部,宋耀奇,金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等其他转普原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樊智侠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5)韩民初字第01692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樊智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