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528号申请执行人张颖。被执行人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颖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广开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履行津宁劳人仲调字(2015)第180号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津宁劳人仲调字(2015)第180号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洪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啜启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