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4036号原告赵正科,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韩付美,淮安市淮阴区运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正科与被告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科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正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正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代理
审判员 纪石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冰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