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2000-1号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临泽镇振兴路水岸名苑。被执行人扬州市无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周巷镇新河南路176号。法定代表人邓跃桂,该公司董事长。执行人 扬州市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在高邮市宋庄路3-5号。法定代表人戴金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扬州市无忧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邮界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扬州市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扬州市无忧建设有限公司欠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两被执行人自愿于2015年11月底至2016年8月底前每月各归还本金10万元,2016年9月底前归还30万元、10月底前归还30万元、11月底前归还30万元、12月底前归还10万元,2016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相应利息及罚息(从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1月21日止,以20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12‰计息;从2015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的本金按月利率18‰计息)。扬州市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扬州市无忧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底前给付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如两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如实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全部标的额(本金200万元、律师代理费6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履行的除外),并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案件受理费12962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扬州市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扬州市无忧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扬州市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扬州市无忧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邮界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郭兆斌执行员葛维强代理执行员孔薛峰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