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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799号

杨好宾与杨玉亭、赵新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好宾,杨玉停,赵新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799号

原告:杨好宾,男,1967年3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裴玉林,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玉停,男,1952年2月19日生。

被告:赵新胜,男,1969年3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好宾诉被告杨玉亭、赵新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好宾于2016年1月20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好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好宾负担。

审 判 长  马恒伟

审 判 员  马洪光

人民陪审员  XX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