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799号
原告:杨好宾,男,1967年3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裴玉林,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玉停,男,1952年2月19日生。
被告:赵新胜,男,1969年3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好宾诉被告杨玉亭、赵新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好宾于2016年1月20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好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好宾负担。
审 判 长 马恒伟
审 判 员 马洪光
人民陪审员 XX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