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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9670号

原告杨慧、王磊诉被告杨长禄、项颖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当事人
杨慧,王磊,杨长禄,项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670号原告杨慧,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原告王磊,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侯炎,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长禄,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州区。被告项颖,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远华(系杨长禄之父),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州区。

原告杨慧、王磊诉被告杨长禄、项颖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易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慧、王磊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炎,被告杨长禄、项颖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远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慧、王磊诉称,二原告是双流县九江贵通御苑.雙楠城×幢×单元×层×号业主。2015年1月起二被告将双流县九江贵通御苑.雙楠城21幢×单元×层×号住房在未经原告及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将住房改为商业性质麻将馆,经常通宵营业,噪音太大严重影响原告休息,导致原告身体和精神受损。因承租麻将馆的租户不断变化,原告及物管屡禁不止,束手无策。遂后原告投诉至双流县规划局介入调查,被告在收到双流县规划局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纵容侵权行为持续发生。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将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双流县九江贵通御苑.雙楠城×幢×单元×层×号住房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停止将住房擅自改为商业用房导致的侵权行为;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杨长禄、项颖辩称,将住房改为麻将馆是事实,对于二原告是有一定的影响,但我们也按二原告的意思对窗子进行了整改,由于安装过程中窗子烂了几个,所以整改时间延长了,导致了二原告的不满,窗子整改花费了2万左右,对二原告的影响已经不大了,二被告没有侵权,不存在侵权行为。二原告主张精神赔偿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二被告现在根据二原告的意见对麻将馆的窗户进行整改,但改好后原告就来起诉,如果要求二被告不开麻将馆,那么二原告要赔偿安装窗户的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慧、王磊购买并居住于双流县九江贵通御苑.雙楠城×幢×单元×层×号。被告杨长禄、项颖所有的位于双流县九江贵通御苑.雙楠城×幢×单元×层×号住宅与二原告所居住房屋系上下楼相邻。因二被告将该房屋用于开设麻将馆,原告认为麻将噪声影响到自己休息,双方产生矛盾。因承租麻将馆的租户不断变化,虽经物管及社区多次协调,但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后原告投诉至双流县规划建设局介入调查,双流县规划建设局于2015年11月4日下达四川省建设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雙楠城×幢×单元×层×号业主在2015年11月7日前改正擅自改变住宅性质的行为,该文书在同日已被杨远华签收,但时至今日,二被告仍未整改,原告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原告的购房合同、二被告的购房合同摘要、规划执法文书送达回执、四川省建设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证明原件、照片6张、网上截图图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二被告共同所有位于双流县九江贵通御苑.雙楠城×幢×单元×层×号房屋系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此,二被告将房屋用于经营麻将馆前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的同意,现二被告在未征得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杨慧、王磊要求被告杨长禄、项颖立即停止在双流县九江贵通御苑.雙楠城×幢×单元×层×号开设经营性麻将馆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打麻将的声音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要求二被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赔偿安装窗户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长禄、项颖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双流县九江贵通御苑.雙楠城×幢×单元×层×号房屋恢复住宅用途。

二、驳回原告杨慧、王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长禄、项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易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