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安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月红。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开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金平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高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号。
法定代表人:金平亮,该公司董事长。三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志。系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三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牛丽环,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安朝与被上诉人洛阳开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高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安朝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李安朝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安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安朝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上诉人李安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郏文慧
审 判 员 邱平平
代理
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