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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2571号

李安朝与洛阳开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安朝,洛阳开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高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安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月红。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开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金平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高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号。

法定代表人:金平亮,该公司董事长。三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志。系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三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牛丽环,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安朝与被上诉人洛阳开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高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安朝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李安朝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安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安朝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上诉人李安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郏文慧

审 判 员  邱平平

代理

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