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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执字第24号

徐X与丁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X,丁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徐X,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第三中学教师。被执行人丁X,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X与被执行人丁X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艳辉

审判员 :刘国新

审判员 :孙建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靖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