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97号罪犯史杨礼,男,汉族,1992年10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作出(2013)富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杨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13年9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瞿晖、徐德伟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徐万鹏、孙国华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史杨礼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杨礼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2年7个月。罪犯史杨礼在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4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史杨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杨礼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莉萍
审 判 员 李鸿波
人民陪审员 房 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招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