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西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某负担。
审判员 胡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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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西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某负担。
审判员 胡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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