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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85-3号

王玉美与烟台市吉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美,烟台市吉凯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85-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美。被执行人烟台市吉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在根。申请人王玉美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吉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5)第84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初小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