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69号罪犯施凯强,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融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凯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6000元)。追缴被告人施凯强等二人的其它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日入监。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6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7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2月至2015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2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施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施凯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阙 斌
审判员 刘 涌 泉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