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西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13)西恢执字第0005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某某给付赔偿款4890.09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中,经核查被执行人肖某某已于2013年8月去世,经本院多方面向其亲属做工作,被执行人肖某某三子肖某甲代其父亲交纳本案执行款2000元,嗣后通过上报司法救助途径解决了2890.90元,执行款4890.9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西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祖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武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