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7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彭某,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了上列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聂 海 琴
审判员 吕 豫 军
审判员 郭 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良(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