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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73号

张某与郑杰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7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彭某,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了上列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聂 海 琴

审判员 吕 豫 军

审判员 郭   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良(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