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963号
原告:周忠泉。
原告:严碧华。
原告:周丹燕。
原告:周慧燕。四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楼冠敏,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72号、76-82号第5层。
负责人:石践,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雪雷,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力平。
原告周忠泉、严碧华、周丹燕、周慧燕与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保险公司)、邓力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原告损失医疗费507.5元、死亡赔偿金387460元、丧葬费28285.5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3102.5元、车损985元、评估费50元、鉴定费4273元。要求1、由被告安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428324.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邓力平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章素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忠泉、周丹燕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安信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邓力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6月19日12时05分许,邓力平驾驶车牌号为浙D×××××的小型轿车沿浦江县塘清线自西向东行驶至黄藤市村路口地段时,与沿黄藤市村到塘清线的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地段的杨月兰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杨月兰受伤经诸暨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邓力平、杨月兰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受害人杨月兰系农村居民。原告周忠泉系受害人丈夫,严碧华系受害人母亲,周丹燕、周慧燕系受害人女儿。受害人父亲杨洪江已于2012年去世,杨洪江与严碧华共育有三女一子。另查明,严碧华与周慧燕均系农村居民。
四、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邓力平驾驶的浙D×××××小型轿车在安信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保险)。
五、鉴定结论:1.经本院委托,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评定周慧燕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2.经本院委托,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评定周慧燕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具有部分劳动能力。
六、原告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507.5元。2.死亡赔偿金:463574.5元(19373元/年×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76114.5元)。3.丧葬费:28285.5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5.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000元(本院酌定)。6.车损:985元。7.估价费:50元。8.鉴定费:4273元。以上损失合计524675.5元。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按上述案件确定的事实,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524675.5元。浙D×××××小型轿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投保于安信保险公司,本院确定由被告安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死亡赔偿金85000元、车损985元,合计111492.5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45316元,即死亡赔偿金378574.5元、丧葬费28285.5元、误工费、交通费2000元,合计408860的60%。
原告与被告邓力平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由甲方(被告邓力平)额外补偿乙方(原告)人民币76000元,乙方自愿放弃追究甲方除本协议约定事宜外的其他法律责任。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鉴定费4273元、估价费50元,合计4323元由原告自负。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忠泉、严碧华、周丹燕、周慧燕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1492.5元。
二、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忠泉、严碧华、周丹燕、周慧燕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5316元。以上一、二项,合计人民币356808.5元,限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周忠泉、严碧华、周丹燕、周慧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24元(原告预缴7661元),减半收取为3862元,由原告周忠泉、严碧华、周丹燕、周慧燕负担599元,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3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章素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
书 记员 陈炎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