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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破字第3号

上诉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城财钢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当事人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城财钢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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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破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申请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号合景国际金融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熊韶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玉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申请人):山西城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坞城西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秦守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强,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城财钢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吕破(预)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玉强,被上诉人山西城财钢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强到庭参加诉讼。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申请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城财钢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民终字第3431号民事判决,判决山西城财钢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赔偿金69268949.86元,并同时给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自2008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点八计算),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269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8144.74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山西城财钢铁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另查明,被申请人山西城财钢铁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西街40号41-5-10号,营业期限自2002年8月28日至2017年12月30日,目前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山西城财钢铁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西街40号41-5-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对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不服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以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的破产申请,适用法律不当,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债务人)登记地为山西省太原市,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主要经营地为吕梁孝义市。根据《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主要营业地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住所地。另外,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确定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住所地。因此,被申请人住所地应确定为吕梁孝义市,相应的管辖法院应为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对此案开庭审理,后请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高院的意见:“由登记地法院管辖”,移送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中级人民法院以不是指定管辖为由退回吕梁中级人民法院。再一次移送再一次退回,来回两次仍未确定管辖法院,至今已拖延一年半时间。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为此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破产申请或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或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被上诉人山西城财钢铁有限公司答辩称,应当驳回上诉人对我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具体理由如下:(一)我公司的资产并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情形;(二)上诉人的债权有山西城财钢铁有限公司价值上亿元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还有其他第三人提供担保,不存无法清偿债务的问题;(三)山西城财钢铁有限公司和上诉人之间还有其他债务未处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二审庭审中山西城财钢铁有限公司自认工厂在吕梁市孝义市、公司办事机构在太原市。本院经审理认为,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案件管辖问题不予受理本案属理解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山西城财钢铁有限公司二审庭审中自认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太原市,本院立案庭(2014)晋立法函字第17号函已认定山西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太原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破(预)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

二、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山西城财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审 判 长  郭民贞

审 判 员  任君虹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