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532号

邱涛与周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涛,周燕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32号原告邱涛,男,1980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杜荣华,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燕峰,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涛与被告周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涛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涛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建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