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2执异4号

异议人孙树志与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树志,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异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孙树志。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解放北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树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孙树志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此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孙树志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人孙树志于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并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孙树志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雯

审 判 员  金 勇

人民陪审员  刘光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