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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18号

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18号原告成都市蜀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深水村,组织机构代码X2180565-X。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庄莉,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2楼02、03室,组织机构代码78914493-2。法定代表人沈跃华。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新都民保字第677号财产保全裁定,因本案已经审结,且诉讼各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茶店子支行(账号44×××21)银行存款422413元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陈善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