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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行终15号

娄晓然、徐皜如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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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2行终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娄晓然,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皜如,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娄晓然、徐皜如因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行立初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娄晓然、徐皜如上诉称,对一审裁定书中提到的强制拆迁的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一审裁定书对于上诉人提到的安置问题只字未提,文化路居委会是最基层的政府机构,张家山公共服务中心拆迁必须安置,故两被告皆是诉讼主体。请求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娄晓然、徐皜如原位于本市文化路46号2幢2���元101室房屋,因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行政裁决后,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强制执行。该行为显属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此外,张家山公共服务中心系镜湖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文化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均非娄晓然、徐皜如诉请的适格被告。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娄晓然、徐皜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俊

审 判 员  和李勤

代理

审判员  郑舒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丽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