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商初字第3259号

谢彬与黄佩佩、张乐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彬,黄佩佩,张乐永,陈建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259号

原告:谢彬。

委托代理人: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宸汐,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佩佩。

被告:张乐永。

被告:陈建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彬诉被告黄佩佩、张乐永、陈建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彬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彬负担。

审 判 长  包秀露

人民陪审员  支培銮

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

书 记员  杨培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