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259号
原告:谢彬。
委托代理人: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宸汐,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佩佩。
被告:张乐永。
被告:陈建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彬诉被告黄佩佩、张乐永、陈建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彬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彬负担。
审 判 长 包秀露
人民陪审员 支培銮
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
书 记员 杨培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