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8号原告黑龙江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县。委托代理人巴振喜,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增玲,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委托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增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李增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增玲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增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蔡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宋明环
人民陪审员 史增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