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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38号

河南常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卫生防疫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常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卫生防疫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38号原告河南常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刘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冬冬,男,1992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卫生防疫站,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马松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常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卫生防疫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常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晏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