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03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岳良。
被执行人:陈伟峰。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制作的(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03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处置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李昌林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