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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250号

常磊与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磊,刘大伟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250号

申请执行人:常磊,男,

被执行人:刘大伟,男,常磊申请执行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2831.88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宁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