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250号
申请执行人:常磊,男,
被执行人:刘大伟,男,常磊申请执行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2831.88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宁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