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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3502-2号

周×与王×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王×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3502-2号申请执行人周×,女,45岁,汉族。被执行人王×,男,45岁,汉族。本院在执行(2006)二中民终字第03742号周×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暂无履行能力,对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张 洪

审 判 员  张春阳

代理

审判员  周忠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