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3502-2号申请执行人周×,女,45岁,汉族。被执行人王×,男,45岁,汉族。本院在执行(2006)二中民终字第03742号周×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暂无履行能力,对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张 洪
审 判 员 张春阳
代理
审判员 周忠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