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56号罪犯杨博,男,1988年1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2012)西刑一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6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11月6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杨博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杨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优秀。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24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杨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博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杨博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4年1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军权
审 判 员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