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2执99号

寿县国土资源局与方庆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寿县国土资源局,方庆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2执99号

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法定代表人:陶玉兵,局长。

被执行人:方庆宣,男,195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方庆宣非法占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未对本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受理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钊

审判员 吴传淑

审判员 龙 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