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843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李志贵,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
原告丁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杨友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志贵、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9月中旬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与其两个儿子及9岁的孙子一起生活,原告无法忍受。2015年9月5日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不闻不问。2015年10月2日出院后,因无处生活,原告在新浦福康老年公寓生活至今。
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被告患病向其索要生活费。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再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2月初,被告因患病治疗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扶养费。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2015)海民初字第05355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丁某和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代理
审判员 杨友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新夏(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