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5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法定代理人李某某林峰,男。被执行人宋利利某某,曾用名宋丽丽某某,女。本院执行的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阎民一初字第007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宋利利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涉及案件标的7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7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利利某某自动履行案款7050元,且向申请人李某某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4执5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凌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