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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执30号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德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3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小北街11号。法定代表人张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德英,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共计2341.92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三)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德英自觉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梓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阳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