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巫超。被执行人广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违约金7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余下不足清偿的债务利息的追偿,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伟林
审判员 宁福松
审判员 钟 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滕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