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于景阳,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王丽忠,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陈雷,1988年5月25出生,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于景阳申请执行王丽忠、陈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32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景阳自愿放弃327元,被执行人王丽忠、陈雷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冬伟
审判员 于立春
审判员 郎天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泽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