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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刑更101号

101号陈铁祥减刑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101号罪犯陈铁祥,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

二OO九年八月六日作出(2009)双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铁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因漏罪被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铁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合并原判决确定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已缴纳一万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6年12月22日。

二O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铁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陈铁祥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铁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陈铁祥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铁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犯罪情节恶劣,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铁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至2023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朱一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黄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