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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500号

曾某甲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某甲,林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500号

原告:曾某甲,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林某甲,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玉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