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500号
原告:曾某甲,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林某甲,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玉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