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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167号

徐建国与赵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建国,赵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167号原告徐建国。被告赵霞。(系原告提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国诉被告赵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国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徐建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红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