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167号原告徐建国。被告赵霞。(系原告提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国诉被告赵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国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徐建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红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涛 百度搜索“”
徐建国与赵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167号原告徐建国。被告赵霞。(系原告提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国诉被告赵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国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徐建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红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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