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829号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史晓东,嵊州市甘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全周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应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