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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刑更字第5号

罪犯魏家鸽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C}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刑更字第5号罪犯魏家鸽,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家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07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于2009年7月7日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本院曾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裁定减刑1年7个月。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家鸽、宋全军、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魏家鸽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魏家鸽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在间隔期内共表扬八次,评审2次优秀,1次良好,其中2015年11月评审为优秀档次。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魏家鸽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本院认为,罪犯魏家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家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

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