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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执监1号

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与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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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执监1号申请人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雅秋,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张守义,董事长。被执行人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守义,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弘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94、795、796、797、798、799、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丰县人民法院已立执行案件,但未在��定期限内执结。现申请人申请提级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94、795、796、797、798、799、800号民事调解书由龙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群利

审判员  李冀超

审判员  何洪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