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高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户籍地。2015年6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高检公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另案被告人暨本案被害人姜某伤重住院治疗,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13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后于2016年1月7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侯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0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威海市环翠区里口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家疃村委会路段时,与姜某(另案处理)酒后驾驶鲁K×××××号二轮摩托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8.60mg/100ml。王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亦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21时28分许,另案被告人姜某酒后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鲁K×××××号二轮摩托车沿威海市环翠区里口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家疃村委会路段时,采取措施不当摔倒,被对向直行的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持证驾驶无牌照电动三轮摩托车左后轮碾压,造成姜某、王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姜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92mg/100ml;被告人王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8.60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姜某醉酒无证驾驶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违反标线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甲醉酒驾驶灯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采取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经鉴定,姜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被告人王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某甲所驾驶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另查明,案发后,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某第二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后到现场将被告人王某甲、姜某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经过。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甲明确拒绝赔偿姜某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王某乙、姜某甲的证言、抓获经过、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某第二大队出具的编号威公交认字(2015)第01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编号为恒源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792号《关于王某甲的伤情鉴定意见书》、(2015)临鉴字第710号《关于姜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书》、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编号为天弘司鉴所(2015)交鉴字第1187号、第1189号《车辆安全性能鉴定》、天弘司鉴所(2015)交鉴字第1188号《车辆类型鉴定》、天弘司鉴所(2015)交鉴字第1188号《车辆行驶速度》、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某出具的编号为(威)公(交)鉴(理)字(2015)0476号、第0477号《酒精检验鉴定报告》、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告人王某甲的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灯光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拒绝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现其当庭认罪态度差,缺乏悔罪表现,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八)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谢颖虹
人民陪审员 丛培俭
人民陪审员 蔡念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瀚汶 关注微信公众号“”